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检疫、登记、饲养、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