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单位使用广播、音响器材,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