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小区使用发电机等机械设备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规范安装、合理使用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