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装饰装修作业,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产生噪声,严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动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动物,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