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