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