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