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