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九条有效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