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