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