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二)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三)打骂、侮辱当事人;(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五)其他违法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