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城市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