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