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