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