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