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悬挂、乱张贴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清除,并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使用人应当协助城市管理部门追查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乱涂写、刻画、张贴造成的污损。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印刷品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散发的剩余印刷品。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