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或者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未及时清除和修复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