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