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本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投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并送至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