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医疗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应当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容器。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