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