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条(横)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散发印刷品广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