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按照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路名标志、阅报栏、宣传栏、亭棚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