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