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