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