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