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