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