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