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