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三条有效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