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