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