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