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和其他各县级市、区城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社会活动;(二)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三)体育场和海水浴场在开放使用期间。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