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居民家庭使用发声设备产生的声响应控制音量和时间,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