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