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在风景名胜区、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商业区等非工业区内及医院附近,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大、振动大的工厂、车间,不准增添噪声大的设备。在铁路、公路线路两侧的留用地和飞机场规划边界内,不准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在城市铁路、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及固定噪声源附近建设各种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应事先对噪声进行评价,按有关建筑设计规范中的防噪声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