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