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