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建筑施工噪声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在疗养区、居民区、文教区和医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环境安静的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险、抢修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的居民。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