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纳入企业集体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