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