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措施,依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