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出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向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备案;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