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有效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