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