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有效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