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