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