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古树名木的养护费用,由养护单位或个人承担。个人养护古树名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申请专项补助。

古树名木的治理、复壮、抢救费用,按一、二级古树名木分别在市和县级市、区财政列支。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