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生活设施等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