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有效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按照权限由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