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单位同意。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